我在國外釣魚,第一次嚐到“法律制裁”的苦果
我們第一次嚐到“法律制裁”的苦果,是在來西班牙之後三個月去釣魚,被罰款了120歐元。
來之前我就知道西班牙的釣魚法規,釣魚必須辦理釣魚證,分淡水證和海釣證,海釣法規我不清楚。淡水是這樣規定的,首先,專業垂釣者可到馬德里大區政府的收件室申請,魚證有一年的、有三年的、一年的22塊多歐元,三年的50多塊,無證釣魚將被罰款150歐元。不過一般來説每個水庫都會為大家辦理當日的釣魚許可證,有效期僅為一天。
初次嘗試釣魚,竟然釣上來一條將近20釐米長的魚。興高采烈啊,想着,這麼大一條,肯定合格了。結果漁警過來瞧了一眼後,説這種魚的法定可釣尺寸是24釐米,妥妥地開了一張120歐元的罰單。罰款要交,魚也必須扔回水裏去。魚沒有釣到,損失120歐,可知道這可以在超市買10斤上好的三文魚了。難過、懊悔,然後開始認真學規矩。
漁獲:鱒魚在8月到次年四月不可以釣,玩都不可以(釣了放生),其他時間小於20釐米長必須放生。鱸魚,4到7月禁止釣,可以玩,不許帶走,其他時間每人每天可以帶走六條超過35釐米的。狗魚不清楚,因為我所玩過的地方沒有,鰻魚小於25釐米不可以帶走,鯉魚小於25釐米不可以帶走,數量不限制(西班牙鯉魚太多了)。鯽魚小與8釐米不可以帶走,數量不限(同樣很多)關於鮎魚的規定不清楚一直想去釣,但是太遠了,埃布羅河是喜歡垂釣巨型鮎魚者喜愛的度假寶地,只要有足夠的耐心,總會有驚人的收穫!大鮎魚幾十、上百公斤的很多。
國外釣魚法規: 西方法治國家多年來執行的釣魚法規,規定了三個主要點:一是每位釣魚者必須購買辦理並佩戴釣魚證;二是規定釣到了不到某尺寸的某種魚必須即刻放生;三是規定釣魚者每次只能帶合符規定的魚回家的條數。
不時有警察檢查釣魚者,一經發現違規,均會處以重罰。結果是重罰之下有懦夫,眾多的國內外釣魚人,沒有人敢以身試法。
各位對此有何看法,對我們有沒有借鑑意義?
1、倉廩實而知禮術,在國內這不是出台一部法規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那些發達國家,各方面都很優越,老百姓過得幸福,他們釣魚是真正意義上的釣魚。
2、這種放生小魚的觀念,國內也只是最近幾年才開始推行的,以前從來都聽説過。從拿到放,這都需要一個過程。別動不動就説咱中國人的品質怎麼差了,你自個還不是中國人。連自個都瞧不起自己人,還談什麼高尚呢。並不是貶低別人,就可以抬高自己的。
3、對於放生,熱烈支持。不放生,也不勉強。不能看見別人釣很大的魚,就要別人放生。換成你自己,當時能做到嗎?別光嘴巴上説説,等你自個上來幾十斤的魚的時候,恐怕興奮到忘乎所以。
4、放生的大小和自願與否取決於釣魚人的文化、心情、經濟水平、信仰等等。
5、如果沒有電魚、藥魚的,魚自然就多多了,釣魚的人自然收穫就多多了,小魚讓你帶你都嫌煩,還用規定麼?
6、至於辦證,如果真能把辦證的錢用於改善水質、增加魚的數量,我想大多數釣魚人都是贊成的,問題即便實行辦證釣魚,那錢還不是落入別人腰包,而不辦事,這樣還有意義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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