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誰負責?法院這樣判
年輕小夥高壓線下垂釣觸電身亡,
這樣的悲劇該誰負責?
近日,
宜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4日下午16時,正值國慶假期,小夥譚某和幾位朋友自帶漁具前往宜章縣某村一魚塘釣魚。由於譚某所持的魚竿比較長,在魚塘的不同方向垂釣,同伴李某某發現上方有高壓線,多次提醒譚某換個地方釣魚。
17時左右,譚某在釣魚的過程中魚竿線不慎碰到高壓線,被電到後倒地不起,不幸身亡。10月6日,當地鎮政府邀請鎮供電所工作人員對事發地高壓線路距地高度取兩處進行測量,高度分別為5.48米、5.77米。
事發魚塘
事發後,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譚某的家人與一同釣魚的4人達成調解協議,4人一次性賠償譚某的死亡補助金、喪葬費等費用151700元。
譚某父親認為,事發區域上方高壓線路未達到離地6米的安全標準,且事發區域未設置明顯醒目的高壓等安全警示標誌,因此高壓線線路產權經營管理者橋頭電站應當對譚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向宜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橋頭電站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72.7萬元。
橋頭電站在庭審中陳述,公司每年巡查一次線路。魚塘附近的電杆未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但該處魚塘原為稻田,是塘主李某改為魚塘後將田埂提高了30至40公分。魚塘不對外營利經營,譚某等人到魚塘釣魚時李某也並不知情。
法院判決
宜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受害人譚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認識到高壓線下垂釣的危險性,其疏忽大意而觸電身亡,譚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本案事發線路導線電流10千伏,屬於高壓電,被告橋頭電站不能證明案涉損害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應按無過錯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高壓線離地安全距離不夠是由於李某私自填土導致的,但橋頭電站仍負有檢查義務,高壓線所經過魚塘未設置醒目警示標誌,故橋頭電站按無過錯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宜章縣人民法院判決橋頭電站承擔本案事故15%的賠償責任合計10.9萬元。目前案件已履行完畢。
夏季來臨,釣魚的人們也越來越多。垂釣者應當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避免在有安全隱患的區域活動,同時也應當遵守禁漁期、禁漁區相關規定,避免非法捕撈,自覺保護生態環境。
作為供電部門和線路周邊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盡到設施安全義務、安全警示義務、安全管理義務,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程安裝電力設施,於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定期檢查、維護設備設施,在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保障自身權益。
綜合:宜章縣人民法院
來源: 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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