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投诉渔具店 336元的钓竿 钓个小鱼就坏了
近日,一个85岁的阿公赶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当地一家渔具店“退货或者调换好一点的渔具”,结果获退货款290元。
店家认为旗杆头脱落,是胶水掉出来了,非质量问题,已帮陈阿公扎回去。
钓个小鱼,336元买的钓竿坏了
阿公姓陈,今年85岁了,永康市唐先镇人,平时很喜欢钓鱼,之前所使用渔具都不贵,“其中一根是30元从永康市城区一家渔具店买来的玻璃钢手竿,两三公斤的鱼钓过都没事。另一根是100元从另外一家店里买来的,三四公斤的鱼也钓过”。
今年1月25日,陈阿公到永康城区一家渔具店,购买了一副新渔具(包括两用竿一根、鱼线一圈、浮牌若干),获赠鱼钩两个,总共花了336元。
当时,店里老板娘和他说:这种两用竿能钓七八公斤重的鱼。他想一分钱一分货,钓大鱼工具也要好点,就掏钱买了。
1月29日,天气晴好,许多亲戚朋友到陈阿公家拜年,他就拿出这副新渔具,和亲戚朋友一起,高高兴兴到村中一口鱼塘钓鱼。结果刚开始钓,意外就出现了。钓一条不到半公斤重的鳊鱼时,两用竿最顶端的金属材质旗杆头脱落了。陈阿公当时以为是旗杆头断裂,旗杆头下端扎丝珠的钢丝也散出来了。这时陈阿公想换一副渔具,但买也没地方买。
2月2日下午,陈阿公回店反映,但是渔具店还没有开门,他就先把钓竿放在隔壁的一家店里,并与渔具店店主通过电话。隔两天,他又进城一次,店依然没开张。
2月12日,陈阿公第三次回店。店主说这根两用竿的旗杆头脱落不是断裂,扎丝珠的钢丝散出来扎回去就好了。而陈阿公要求对方“退换好一点的渔具”,结果遭拒。
八旬阿公走上维权路
2月17日,越想越生气的陈阿公赶到当地法院,说要告这家渔具店。为此,他请律师写诉状。律师说,打官司时间比较长,这样的消费纠纷可以找消保委或者有关部门投诉帮忙。
听从律师的建议,2月20日,陈阿公带着336元的渔具,同时还带上了他之前买的两根更便宜的钓竿,来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要求该店“退货或者调换好一点的渔具”。
被投诉渔具店的老板娘闻讯到场。她说这根两用竿的旗杆头脱落,是胶水掉出来了,旗杆头下端扎丝珠的钢丝散出来,也是胶水问题,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更何况,2月12日那天,店里已经给他扎回去,可以正常使用了。该老板娘还表示,他们开店卖渔具很多年,进货渠道是正规的,渔具质量没有问题,不能退换。
12315观点:消费者有权退货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我国《消保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按规定进行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双方对这副渔具商品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有争议,又不愿依法送检定责任,所以,双方只能搁置争议,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此事。
2月20日下午,经协商,双方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对这副336元成交的渔具中的两用竿一根,被投诉渔具店进行退货处理,当场退还陈阿公货款290元;与该渔具配套销售的鱼线、浮牌和两用竿上缠绕鱼线用的轮子这三样东西不退还,仍然归陈阿公所有。
85岁的陈阿公因此成为永康通过12315成功维权年纪最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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