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禁漁期釣魚,編造“買魚”謊言被民警識破
大足一名小夥子不顧禁漁期在水庫中釣魚,被看守水庫的工作人員及周邊村民發現後,小夥子撒謊“魚是買來的”。民警聞訊趕來,通過魚的重量很快識破小夥子的謊言,要求小夥子坦誠做人、遵守相關規定。
5月15日下午17時許,大足警方接到家住高升鎮先進村的黃某報警稱,其被村民誣陷在水庫中鉤了魚,現在正與村民發生糾紛,希望民警前來證實他的清白。接警後,高升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了現場,見到不少村民正聚集在勝光水庫堤壩上,將報警小夥黃某圍了個團團轉。
“警察同志你們看,這兩袋是小夥子的魚,旁邊還有一支魚竿。”看守水庫的工作人員領著民警走到裝有魚的漁網前。為避免小夥子認為大家冤枉他,大家讓小夥子黃某自己介紹事情經過。接過話語權後,黃某比比劃劃地向民警說起了買魚的經過。
“這兩袋魚都是我在街上買的,只是閒得無聊才轉到水庫邊釣魚耍,但一條魚都還沒上鉤。”黃某還說,他知道最近是禁漁期不能釣魚,釣魚也僅有當天這一次。聽了黃某的介紹,看守水庫的工作人員和村民們不幹了,紛紛指責黃某沒有說實話。
為驗證黃某所言真偽,民警根據黃某提供的買魚地點,電話聯絡上了魚販,魚販表示黃某上午確實在他店裡買了7斤魚。由於黃某漁網中共有30餘斤魚,對於其他魚的來源,黃某支支吾吾說不清楚。見謊言難圓,黃某最終承認了其餘的魚均是從水庫中釣上來的,為逃避責任才編造了買魚的謊言。
民警告訴黃某,禁漁期是政府部門為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魚類動物的期間,每年的時間劃定可能有所不同,應以政府公告為準。民警聯絡漁政工作人員後,對黃某漁具進行了沒收,並將其釣來的魚進行了放生。
民警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天然水域進入禁漁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從事遊釣的,責令停止;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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