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娃釣魚只顧聊天:孩子溺亡誰擔責任?
父親帶著孩子去釣魚場釣魚,其間只顧著與朋友聊天喝酒,5歲的兒子獨自在外玩耍時不幸掉入池塘溺亡。法院認為孩子的父親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應對兒子的溺亡負主要責任。
暑假將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釋出1例因家長疏忽導致孩子傷亡的案件。法官表示,照看好孩子是父母的義務,雖然有些判決未言明父母需承擔的責任,但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昨日,陳某帶著年僅5歲的兒子小森(化名)到位於東城的一家釣魚場釣魚。其間,陳某與朋友聊天喝酒,小森獨自在外玩耍,不幸掉入池塘溺亡。
陳某認為,釣魚場的經營者袁某未盡到妥善的安全保障義務,主張涉事釣魚場負有50%的責任,向袁某索賠41萬餘元。袁某則認為是家長疏於監管導致了這起悲劇。
法院認為:小森死亡時年僅5歲,屬於未成年人。當時原告陳某私自與他人聊天喝酒,未能陪護在孩子左右,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作為涉案漁場的承包方,對該漁場負有管理職責。從查明的事實看,該釣魚場已用鐵網圍蔽,並標示有警示標語,設定有警示標誌。但從漁場設定多個釣魚卡位、事發時有人在漁場釣魚的事實分析,可認定該漁場系開放式的供他人使用的場所。
同時,該漁場並無設有專人看護,事發時也未能及時施救。因此,被告安全防護的疏漏也是引發該案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釣魚場對小森的死亡承擔15%的責任,判令袁某賠償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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